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等要求,请你厅(委、局)督促分管行业领域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事项。其中,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请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规登录“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事项。针对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请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登录“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事项。
上述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